为弘扬法治精神,全面依法治统,国家统计局涟源调查队以第十个“国家宪法日”和第六个“宪法宣传周”为契机带你了解统计法律知识:
带你了解《统计法》
一、《统计法》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共7章50条,包括总则、统计调查管理、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7个章节。
二、《统计法》的发展:
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提出修正,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进行修订,现行统计法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三、《统计法》的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是我国唯一的一部统计法律,在统计法律制度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统计规章、统计规范性文件的依据。
四、《统计法》的立法目的: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
五、《统计法》规定的统计基本任务:
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六、统计调查对象:
《统计法》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均是统计调查的对象。
七、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哪些法定职权:
《统计法》第六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八、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怎样提供统计资料:
《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以下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中的明确规定的“26个不得”!
政府部门以及单位负责人的“6个不得”
(一)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
(二)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三)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四)不得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
(五)不得非法干预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
(六)不得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及统计人员的“7个不得”
(一)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二)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三)不得有其他违反统计法规定的行为;
(四)统计资料能够通过行政记录取得的,不得组织实施调查;
(五)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能够满足统计需要的,不得组织实施全面调查;
(六)不得组织实施营利性统计调查;
(七)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主要内容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内容重复、矛盾。
统计调查对象的“2个不得”
(一)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二)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的“11个不得”
(一)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
(二)不得对外提供、泄露能够识别或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三)不得将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四)不得拒绝、阻碍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
(五)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六)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外提供尚未公布的统计资料;
(七)不得利用尚未公布的统计资料谋取不正当利益;
(八)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应当依法严格管理,除作为统计执法依据外,不得直接作为对统计调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九)不得将统计调查中获取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用于完成统计任务以外的目的;
(十)不得拒绝、阻碍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十一)不得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
国家统计局涟源调查队宣
2023年12月4日
来源:涟源市融媒体中心
编辑:吴一夫